2025年,河北海洋食品飲料有限公司生產的葡萄蘇打水味飲料,因二氧化碳氣容量(20℃)實測值僅為1.0倍,被判定為不合格。這并非孤例——同一家企業生產的“老汽水”果味型碳酸飲料、荔枝蘇打味飲料、優露臻可樂等共5批次產品,因實測值分別在1.0至1.2之間,全部被判定為不合格。
0.5倍的差距——從實測1.0倍到國家標準要求的1.5倍——直接導致整批次產品被判定為不合格,面臨行政處罰、產品下架、品牌聲譽受損的連鎖后果。亞洲沙示汽水、亞洲荔枝汽水因同樣原因被罰款9.3萬元。
CO?氣容量不是“差不多就行”的指標。1.5倍是一條不可逾越的質量紅線——低于此值,無論產品包裝多精美、品牌多響亮,都將面臨“不合格”的判定。本文以真實案例為鑒,深入解析CO?氣容量不合格的根源、代價與防范之道。
2025年,河北海洋食品飲料有限公司遭遇了“五連擊”。
第一批次:2025年7月20日生產的葡萄蘇打水味飲料,經檢驗,二氧化碳氣容量(20℃)實測值僅為1.0倍。國家標準GB/T 10792-2008《碳酸飲料(汽水)》明確要求二氧化碳氣容量(20℃)應≥1.5倍。
第二至第四批次:同一家企業生產的“老汽水”果味型碳酸飲料(蘋果味和甜橙味)及荔枝蘇打味飲料,實測值均為1.2倍。
第五批次:優露臻可樂(可樂味),實測值1.14倍。
5批次產品,貨值金額從360元到480元不等,累計銷售金額2280元。企業排查后認為,不合格原因為“注塑參數不當導致瓶蓋不厚不均可能有漏氣風險,造成含氣量不足”。
0.5倍的差距——1.0倍與1.5倍之間——直接導致了整批產品的質量判定從“合格”跌落至“不合格”,并面臨后續的行政處罰與品牌聲譽損失。
根據GB/T 10792-2008《碳酸飲料(汽水)》的規定,所有碳酸飲料類產品,包括蘇打水、汽水、可樂等,其二氧化碳氣容量(20℃)均須≥1.5倍。
1.5倍的含義是:在20℃時,1體積飲料中所溶解的二氧化碳的體積數不得少于1.5體積。
低于1.5倍的后果:口感上,CO?不足導致“殺口力”下降,飲料顯得“沒氣”、“疲軟”;合規上,實測值低于1.5倍即判定為不合格產品;處罰上,面臨沒收違法所得、罰款乃至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。
案例一:亞洲沙士、亞洲荔枝汽水——罰款9.3萬元
廣州市亞洲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產的亞洲荔枝汽水、亞洲沙士汽水兩批次汽水,因二氧化碳氣容量不合格,被廣州市黃埔區市場監管局罰款9.3萬元,沒收違法所得6830.22元。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(二)項進行處罰。
案例二:淮安市樂士飲料有限公司——貨值僅300元仍被處罰
淮安市樂士飲料有限公司生產的鹽汽水飲料(檸檬味),二氧化碳氣容量實測值1.31倍,標準要求≥1.5倍。該公司因此受到行政處罰。雖然貨值金額僅300元,但CO?氣容量不達標的事實依然導致行政處罰。
案例三:多地蘇打水、汽水接連被通報
2025年,多地市場監管部門公布的抽檢通報中,二氧化碳氣容量不合格的案例頻現——山東東營大窖珍荔荔枝味汽水檢出1.31倍、沂源縣小香檳味汽水檢出1.40倍、江蘇鹽汽水檢出1.12倍、河南菠蘿啤等。每一次不合格,都伴隨著產品下架、行政處罰乃至品牌信任危機。
根源一:灌裝工藝控制不嚴
CO?的溶解量取決于灌裝溫度、壓力和保持時間。灌裝溫度偏高會導致CO?溶解度下降;灌裝壓力不足則無法將足量CO?壓入飲料中;保持時間不夠同樣會造成氣容量不足。部分企業為追求產量而壓縮灌裝時間,成為CO?氣容量不達標的常見原因。
根源二:密封性缺陷導致CO?逃逸
河北海洋食品的案例中,企業自查發現“注塑參數不當導致瓶蓋不厚不均可能有漏氣風險,造成含氣量不足”。瓶蓋密封不嚴或瓶體存在微漏,會導致CO?在貨架期內持續逃逸——出廠時氣容量勉強合格的產品,經過數周儲存后可能已跌至1.5倍以下。
根源三:檢測設備與方法落后
部分中小企業的CO?氣容量檢測仍依賴手工操作——手動穿刺、手動振搖、手動讀表、手動查表。振搖力度不一致(導致氣液平衡不充分)、壓力表讀數精度不足、查表過程中的主觀偏差——任何一個環節的誤差,都可能使“臨界合格”產品被誤判為“合格”而放行。
第一道防線:建立標準化的CO?氣容量檢測體系
依據GB/T 10792-2008標準,企業應建立從原料(CO?純度)→過程(灌裝工藝)→成品(CO?氣容量抽檢) 的全鏈條檢測體系。碳酸飲料產品必須在出廠前逐批次檢測,確保氣容量穩定在≥1.5倍的標準線上。
第二道防線:升級自動化檢測設備
傳統手工檢測誤差大、效率低。企業應升級為符合GB/T 10792-2008標準的全自動二氧化碳氣容量測定儀,實現:自動穿刺瓶蓋、自動排氣、自動振搖(標準化40秒)、高精度壓力傳感器、自動查表并輸出容積倍數。以濟南西奧機電的CLRT-01全自動二氧化碳氣容量測試儀為例,其壓力傳感器分辨率達0.01KPa(國標精度的1000倍),溫度傳感器分辨率0.1℃,整個測試過程全部自動完成,從根源上消除了人為操作誤差。
第三道防線:強化包裝密封性管控
在灌裝后對瓶蓋密封性進行抽檢,定期排查注塑工藝參數,確保瓶蓋密封性能一致。密封性不足的產品在貨架期內CO?氣容量會持續衰減。
第四道防線:建立供應鏈協同機制
對CO?氣源供應商進行定期審核,確保CO?純度和供應穩定性。建立經銷商和終端的儲存條件要求,避免運輸和儲存環節因溫度波動導致CO?逃逸。
問:GB/T 10792-2008標準中CO?氣容量的合格線是多少?
答:標準明確規定碳酸飲料的二氧化碳氣容量(20℃)應≥1.5倍。即在20℃時,1體積飲料中溶解的CO?體積應不少于1.5體積。實測值低于1.5倍即判定為不合格。
問:CO?氣容量不合格會面臨什么處罰?
答: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五條,不合格產品面臨沒收違法所得、罰款等處罰。2025年亞洲沙士汽水因CO?氣容量不合格被罰款9.3萬元。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,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。
問:河北海洋食品5批次產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什么?
答:企業排查后認為,“注塑參數不當導致瓶蓋不厚不均可能有漏氣風險,造成含氣量不足”。灌裝后的密封性是保障CO?氣容量在貨架期內穩定的關鍵環節。
問:企業如何確保CO?氣容量持續達標?
答:建議建立四道防線:標準化檢測體系(依據GB/T 10792-2008標準建立全鏈條檢測)、自動化檢測設備(升級為全自動CO?氣容量測定儀,消除人為誤差)、密封性管控(灌裝后對瓶蓋密封性進行抽檢)、供應鏈協同(定期審核CO?氣源供應商,管控終端儲存條件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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